山西两企业因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被处5万元罚款
       据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消息,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属于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这两个企业因不具备自承担自行监测工作任务的能力,拟将所有应当开展的自行监测项目(包括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无组织颗粒物,噪声,企业周边环境质量)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或环保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测。但是,截止今年3月底,两企业仍未确定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致使两企业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不能按规定如期在省环保厅备案,两企业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受到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点名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显然,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已明显违法。省环保厅责成吕梁市环保局对两企业各处以5万元罚款,并将处罚结果上报省环保厅。
     此外,山西省环保厅责令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法律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彻底纠正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做好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否则省环保厅将做进一步处理;希望各市环保局不断强化对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的企业立即依法严肃处理,努力提高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和信息公开率。(人民网4月5日 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