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可按日连罚
针对公众强烈的环保参与意识和环境信息公开滞后的矛盾,河北省日前出台《条例》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的环境信息将强制公开,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的类型,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发生过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以及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公开的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环境违法行为记录、产生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以及发生过污染事故、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等。
为增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义务约束力,便于公众和执法机关监督,《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公开。逾期不公开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还鼓励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提出鼓励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法监督信息公开情况,将晦涩难懂的环境信息以群众便于理解掌握的方式公之于众,并提出政府可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