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环境信息,应有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环境保护情况。 
第五条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鼓励其它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本指南披露环境信息。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在环保部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第七条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环境报告和临时环境报告的发布情况,作为各级环保部门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年度环境报告
第八条 年度环境报告期原则上为一个会计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市公司可在发布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 
第九条年度环境报告应当披露的信息:
(一)重大环境问题的发生情况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应报告环境事件最终处理结果和环境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  2、因为环境违法违规受到重大环保行政处罚且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报告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效果。 
(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说明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未能按期完成验收的,应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说明下属各生产企业废水和废气中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厂界噪声和无组织排放达标情况。  2、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说明排放浓度、排放标准,超标原因和整改措施。 3、下属企业中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应公布一年四次监督性监测情况。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及综合利用情况; 2、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情况。
(五)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1、说明各子公司、分公司减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2、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和整改措施。
(六)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
(七)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1、上市公司内有属于重点企业应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报告应说明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开展评估验收的情况。  2、上市公司内有依法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且已被环保部门公布的,报告应披露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 
(八)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说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完备情况;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源的,要说明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情况。 
第十条鼓励上市公司在年度环境报告中披露以下环境信息:
(一)经营者的环保理念 
上市公司最高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
(二)上市公司的环境管理组织结构和环保目标
介绍环境管理组织结构图,各职能部门及其人员相关责任,环境管理组织运转现状,与环境保护方针相适应的中长期目标,目前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及下一阶段计划等。 
(三)环境管理情况  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自愿开展清洁生产的情况;与环保相关的教育及培训;与利益相关者进行环境信息交流;环境技术开发情况;环境管理会计推进情况;获得的环境保护荣誉;环境标志认证情况等。 
(四)环境绩效情况  包括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的原料消耗、水资源消耗、能耗等;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的废水产生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温室气体排放量等。 
(五)其他环境信息  包括为推进环境保护开展的环境教育、植树造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各类环境公益项目。 
第三章 临时环境报告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环境违法被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处以高额罚款、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等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因突发环境事件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应当报告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环境影响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处以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当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违法情形和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指南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污染行业  本指南所指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具体按照《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认定。 
(二)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认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